這是一部迴響出殘疾人士心中感受,以致叫人不能再忽視其中的電影。
醜陋法 (Ugly Law)
"No person who is diseased,
maimed, mutilated or in any way deformed so as to be an unsightly or disgusting
object or improper person to be allowed in or on the public ways or other public
places in this city, or shall therein or thereon expose himself to public view,
under a penalty of not less than one dollar nor more than fifty dollars for
each offense."
「任何因身體不健全、殘廢、傷缺或何種程度的變形、畸形,以致被認為是難看或令人厭惡的對象或不合雅的人士,並不被允准在此城市內的大眾通道或公共場所中/上出現,而若在以上所述場所其中/上被公眾人士目見,將以每次計算,被處不少於1元至不多於50元之罰款。」
﹝以上中文版本僅為筆者個人譯本,如有錯漏之處,歡迎指正及交流。﹞
筆者才疏學淺,實在是到這部電影,才第一次聽得有關此法。
登時的反應是瞠目結舌,不可置信,隨之駭笑酸澀,最後自心頭滲湧出重重悲哀。
讀者或會以為以上僅乃筆者浮誇之形容,然而敢說,稍稍是活在文明的現代人,當聽見這項法例,想法感受大概會與筆者一致。
無奈和質疑的,盡因那同情心與同理心缺乏得叫人可憐的世代。
何解當時會有如斯苛刻得不像現實世界應有的條例存在?
事實落實執行此法的地方不多,僅在美國數個州份內部份地區(如三藩市、芝加哥等),時期則由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中後期(陸續被廢除直至20世紀末《美國殘疾人士法案》之通過);然而無論是歷經多少時間、範圍,也先撇開什麼理由不管(莫論因欲制減鼓吹以身體殘疾作為賺取金錢渠道如市內馬戲團還是行乞泛濫所致之說),法例曾被定下來,就確曾為一個事實,也就已屬歷史。
同樣不能抹去跟否定的是,此法能被定下來的契機,正是得到社會上大部份人的認同和默許。
今天的我們或許絲毫不能接受,今天社會上眾多的聲音都是在宣揚該如何保障殘疾人士、少數人士的權利,亦如何協助社會上各種人士互相融和溶調,有缺乏不足之處,總有渠道能表達及要求改善(有關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個人良心所致之成果又另作別論),可惜在以前,就是有這等荒謬之事,在以前,與別人不同,便是一種罪過。
別說找工作、讀書、對待相處上你不會得到尊重,甚至簡單如走到街上、到餐廳吃個飯,只要路人、旁人一個不喜歡,嫌沾污他們眼睛、帶醜他們城市面貌、影響他們胃口,那麼你乖乖等待被抓兼罰錢好了;容相是你身體是你,哪怕你有否選擇餘地抑或生活已夠慘淡與否,所有「責任」一律由你承擔。
回想當時,會否真正殘疾、畸形的非乃那一群弱勢少數?而該算作那幫在一旁指指點點、欠失人性的人們呢?仍然可悲的是,現在殘疾人士雖有法例保護,不過也非全然足夠和有效,電影中最後出場的幽默好侍應也不代表現實中的全部,需知經過幾多個世紀以後,賣掉良心、固執依舊的「旁人」之流仍大有人在。
與別不同的人,說心理上能分秒時刻與周遭別人無疑,是假的,縱然有,也是極難做到的。
「我們有話欲言的時候,不代表我們就要站在街上大聲宣讀;只是,待我們已因掙扎、傷痛、無力......到唯有細訴出口之時,也只是代表我們再不希望別人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這是筆者自一位認識的人聽回來的心底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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